ChatGPT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与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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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马鑫 民主与法制时报

ChatGPT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与知识产权问题

武丹/制图

作者|马鑫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3197个字,预计阅读需10分钟▼

作为一名具备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力的机器人,ChatGPT与传统的人工智能相比,具有更独特的优势,即能创作出文字、声音、图像、音乐等各种形式的新作品。那么,这些作品在触发法律方面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它们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为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ChatGPT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生成的作品,其是否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一直存在着争议。要使这些作品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它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这些生成物必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超出此范围的作品将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广播体操等。其次,这些生成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尽管有人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可以被视为作品,但也有人认为,由于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依赖于大数据分析和算法支撑,其进行的处理或语言模仿缺乏自主思考和创新,因此这种创作并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当前法律对于这类作品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人工智能生成文章的性质以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属于智力成果,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方面,有人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仅仅是人类的工具,缺乏情感和思维,其创造力源于设计者的预设。这种观点导致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具备创造智力成果的能力。因此,有人进一步认为,人工智能并无独立自主的意识和情感能力,无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从而得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并非智力成果的结论。然而,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人持不同意见。他们主张,法人是模拟意义上的人,法律为何不能赋予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应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当前阶段,我们还不能确认ChatGPT生成物产生的作品属于智力成果。因为这些作品仍然高度依赖于人的前期行为。

在私法领域中,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如ChatGPT等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完全拥有、部分拥有和完全否定三种观点上,这分别意味着人工智能被视作与自然人同样具有完全的主体性、被认可为具有准主体性的强人工智能,以及被彻底否认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然而,我认为完全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能力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主客体不能互换的原则,以及伦理道德的要求。如果我们假设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被视为完全主体,这将颠覆人们对认知的认知,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产生无法预计的影响。而如果它们被认定为准主体,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超过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尽管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自行生成作品,但其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是软件设计者还是产品制造商?设计者或公司是否能对其行为进行追认?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解决的,因为完全否定人工智能的主体性,符合当前的“工具说”理论。

ChatGPT挖掘数据行为带来的版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关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以及在报道时事新闻时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等12种情况。然而,随着ChatGPT从3.5版本升级至4.0,其在数据挖掘方面的能力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这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问题。挖掘数据被视为一种技术行为,也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侵权风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加工、分析、提取、生成新作品,无论是将这些数据读入系统还是进行格式转换和数据分析,都涉及受著作权人控制的复制行为。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著作权法中的改编问题。ChatGPT等人工智能在复制、存储、转码生成过程中是否类似于改编加工原有作品的行为?笔者认为,数据挖掘过程中的转码行为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同质性,著作权法的修改并不产生新的作品,而改编产生新作品,前者涉及财产权,后者涉及人身权。然而,转码显然不是修改而是改编,因为它产生了新的作品。最后,我们需要面对的是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的问题。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形成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在海量数据面前要求每个作品都进行授权,这的确存在一定难度。但是,作品是否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与授权,是侵权与否的界限,这应引起软件设计者的重视。

ChatGPT 生成的内容可能涉及到侵权风险,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与版权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生成图书或刊物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由于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缺乏出版资质,因此自然人利用 ChatGPT 生成的作品可能会存在侵犯版权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法规,许可人在享有专有权的情况下,如果想要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必须在之前没有转授权的情况下,获得原版权人的许可。然而,ChatGPT 生成的作品来源众多且复杂,确定版权问题并非易事。因此,我们需要谨慎对待这个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侵权风险。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后的版权保护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能会越来越丰富,但使用过程中会有如下版权风险:第一,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情况下,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会使用聊天记录回答问题,如果发现新的话题,它会主动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加工、处理、分析或者直接复制原作品,这会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第二,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他人作品不署名,改编作品行为超过一定限度则构成侵权。

ChatGPT生成物法律保护的思考

现有民事法律的救济方式及问题。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如果自然人、法人实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那么要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由谁承担责任?机器人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不能承担责任,是公司还是程序开发者与设计人承担责任?有人认为,设计者对聊天机器人有实质性投入,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设计者。有人认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归属可借鉴法人作品制度,即,将人工智能视为表达所有者的意志创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设计者所有,但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当下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尚无法独立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现有行政法律的处罚方式及不足。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如果民事行为侵犯公共利益,那么要承担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责任。在个案中,具体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还需要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进行判断。要作出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执法者必须有法律授权才能作出法律处罚,行政处罚没有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只有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人类行为还是机器行为,随着技术的进步边界可能会越来越模糊。如果它生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行为,理应受著作权法调整,问题是它的创作行为是授权行为还是合作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有刑事法律制度的追责方式及不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能力可能会越来越强,可能制造恐慌、虚假信息,甚至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出现这类犯罪行为时应追究谁的刑事责任?首先是认定主体问题,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吗?刑法学者多否认人工智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但也有个别学者对重构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体系持开放态度。笔者认为,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不妥,机器犯罪最终承担责任的是人,而不是机器。当然,要想追究刑事责任也并非易事,因为这类犯罪认定难。刑法在认定犯罪时,一般犯罪主观上要有犯罪动机,客观上实施犯罪行为,如何证明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有这样的动机?产品制造者与设计者如果不是为了犯罪去开发产品的,该如何处理?其次,各国刑法制度规定内容不一,要想认定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为犯罪行为也有千差万别。再说,即使认定为犯罪行为,在量刑、取证等方面可能又有不同规定,因此,我们还需要对该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ChatGPT在写作应用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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