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不仅迎来了无限的技术创新可能,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与伦理挑战。其中,知识产权问题尤为突出,它不仅涉及对智能本质的认知,更牵涉到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和适应。
在解决这些复杂且前沿的问题时,产业界与人工智能理论界的合作显得尤为关键,特别是在智能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
今年8月,美国在一起案例中裁定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因缺乏人类作者而不受版权保护。这一判决不仅支持了美国版权局的观点,即人类创造力是版权核心的“必要条件”,而且还驳回了新技术适应性的主张。在此案例中,当事人申请为一幅名为《最近进入天堂》的视觉艺术品申请版权,该作品是由他的AI系统DABUS创作的,他将创作者身份归于人工智能计算机系统,基于雇佣工作原则进行主张。
另一方面,今年11月,中国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侵权案中作出了一审判决。在这个案例中,被告因使用原告通过AI生成的图片构成侵权,被要求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500元。法院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具备“独创性”,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两个案例表面上似乎呈现出美国和中国法院在对待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态度上有差异。然而,仔细分析会发现,两国的核心观点实际上具有一致性。在美国案例中,当事人试图将他设计的人工智能计算机系统视为拥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生命,主张AI作品应当获得独立的版权保护,而非仅作为工具的产物,美国法院拒绝了这一主张;在中国案例中,法院判定AI生成的作品属于其生成者,将法律地位赋予人类创作者,并不是赋予AI系统。这种共同立场反映了两国在如何定义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地位这一共同议题上的深入思考。
中美法院对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判决,反映人工智能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界定的碰撞与冲突,核心矛盾在于AI是否能够产生独立意识,成为与人类平等的法律主体。在这一问题上,科学家、科技企业家和政治家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分歧。从深度学习之父杰弗里·辛顿(Goffrey Hinton)到脸书的首席人工智能科学家杨立昆(Yann LeCun),再到特斯拉创始人马斯克、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以及OpenAI的首席科学家伊尔亚·苏茨克维(Ilya Sutskever),各方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产业界和人工智能理论界的研究人员必须携手合作,特别是在加强智能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建立智能科学的基础理论架构,不仅对于AI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至关重要,也将为判断AI的创造性和独立性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通过深入了解人工智能系统的工作原理、决策机制以及创造性表达的基本规律,我们将能够更准确地定义AI系统在创造性活动中的角色和作用。谷歌和OpenAI公司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表明产业上的突破也为理论上的进步铺平了道路。作为全球最活跃的人工智能大国之一,中国的科学家应更积极地参与到这场科学竞赛中。
通过加强对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解决AI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将为法律界提供判断AI创造性和独立性的科学依据,为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正如在热力学定律建立后,人类才能准确判定永动机是否能实现一样,为法律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科学基础。跨学科合作是实现这些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
AI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人类面对新技术和科学进步时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议题。面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前沿科技,产业界、学术界与政府承担的角色并不一样,产业界和科学家也许会更倾向于通过激进的探索获得突破,但政府作为人类社会的管理者,在保证安全和稳定方面会更慎重。不同的社会角色承担着自己的责任,中美两国法院做出的判决本质上是一样的,也反映了这种社会分工的特征。
总而言之,AI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全球共同思考、共同解决。通过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跨学科的合作以及基于公认可靠的评估标准,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科学而合理的法律框架,既能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又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这一探讨不仅关乎法律体系构建,更涉及到对人工智能本质和社会伦理的深刻思考。在共同努力下,我们可以迎接AI时代的知识产权挑战,确保技术的进步与人类的利益共存,推动新时代的进步和繁荣。(作者是中国科学院虚拟经济与数据科学研究中心研究组成员、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城市大脑专委会副主任、计算机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