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题:使用Chatgpt, 生成内容, 违法, AI换脸
使用Chatgpt要注意什么问题?生成哪些内容是违法的?
被人工智能生成的东西侵权了怎么办?责任谁来承担?
网信办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这些问题作了初步回答。
今天,我们简单给大家梳理和介绍一下。
一方面,AI时代到来,对这些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是每个网民的基本素质;
另一方面,大家听完觉得哪里不合理,可以去提修改意见,说不定一不小心就参与立法了。
对普通人来说,一个法律规则,最重要的就是程序设计、权利义务配置和侵权责任承担这三个要素。
这个管理办法,统共21条,从内容来看,主要针对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服务提供者。
头三条,是立法目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政策态度这类常规内容。
第四条开始进入正题,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几条原则性要求。
第一款到第四款都是老生常谈,跟普通人关系最密切的是第五款——要尊重他人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保守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目前,几乎所有的AI侵权都是因为第这一条,在Chatgpt这一波之前,就有很多案例。
在过去的二十年中,英国著名女演员艾玛·沃森成为了网络红人的焦点。令人惊讶的是,她在20年前被恶意攻击者利用换脸技术制作了一段仅30秒的裸体视频,该视频在色情网站上的播放量竟然高达惊人的2300万次。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于艾玛·沃森形象的讨论,还让她成为了网络暴力问题的关注焦点。
在2021年,我国著名演员刘昊然成为了AI换脸技术的受害者,他的半裸照片被恶意伪造并配上文字编排,迅速在网络上流传起来。这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甚至引发了各种流言蜚语的传播。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和权益,刘昊然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报警处理此事。
最近这两天,有关迪丽热巴亲热视频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虽然演员本人尚未报警或提起诉讼,但特效师却已经成为了粉丝们的目标,遭受了工作室粉丝的围攻。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明星隐私权的关注,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网络暴力和舆论压力对于个人声誉的严重影响。在这个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的时代,我们需要更加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权,避免让不实言论和恶意攻击伤害到他人的心灵和事业。
大家不要觉得受害人只局限于明星,理论上,任何人的形象都能被用来AI合成影片。
在深入调查后,我们发现AI换脸技术已发展成为一个相当成熟的产业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服务提供商自信满满地宣称,只要客户提供一张图片,他们就能轻松实现“变换身份”的神奇效果。
在过去,我们对AI换脸伪造视频的理解主要集中在“深度合成技术”方面,这种技术的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类似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主要是对内容的监管。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已经逐渐深入。现在,我们已经意识到,AI换脸伪造视频不仅涉及到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还牵涉到更为广泛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从更宽广的视角来审视这个问题,并采取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其带来的挑战。
但这次,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中,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的,是内容生产者的责任。
这里敲黑板,。这一条是这次的新规中,最具革命性的一条。
什么意思呢?
以前,利用技术侵权,我们只说技术使用者的事儿。
这次,技术提供者,要承担同等的责任。
不光如此,给别人提供编程接口,为别人使用技术提供帮助,也一视同仁。
在分享链接和开发各种接口程序以协助他人使用ChatGPT的情况下,务必保持警惕。因为一旦有人利用您提供的接口进行侵权行为,您也将面临连累和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在提供此类服务时,务必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再往下,第六条说的是资质,向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前,要通过网信部门的安全评估,还要进行算法备案或者履行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七条说的是数据,提供者要对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能出现危害网络安全、侵犯知识产权、泄露个人信息的内容。
接下来,防沉迷啊、实名制啊、信息保护啊,这些常规内容不展开了。
直接来到第16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
这个文件的规定,法度君跟大家概括一下。
首先,如果要编辑别人的形象,必须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其次,如果生成的内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提供者必须进行显著的标识,明明白白地告诉公众,我这是AI合成的。
最后,这个提示是公众的标识,任何人都不能删除、篡改、隐匿。
简单来说,那些以假乱真的视频照片如果是AI生成的,必须在内容里显著提示。任何人在后续传播中,也别想着后期靠技术P掉这个标志,这也是违法的。
平心而论,这版征求意见稿来得有点出乎意料,因为动作太快了。
虽然这半年来,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性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各个互联网公司的作品和应用层出不穷。
但在我国,这项技术还停留在试用和尝鲜阶段,没有和生产实践深度结合。
未来大规模投产之后,会出现什么样的风险和问题,都是未知的。
过早地立法,难免会有粗疏和遗漏之处。
但话又说回来,对于AI技术的风险防范,我们是宁可有备无患,不可患而无备。
根据现有经验摸索着立法,让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清楚权利义务边界,也就知道什么事儿该做,什么事儿不该做,该做的事儿应该怎么做。
那么,对于目前这版意见稿,大家有什么意见或者想法,可以通过屏幕上的方式建言献策。还是那句话说的,说不定咱一小心就参与立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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