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一款名为“AI陪伴”的智能软件被某公司推出,用户只需下载该软件并在手机上操作,便可以将大量明星的照片、表情包、视频等素材上传至其中。随后,借助软件的算法应用功能,这些明星的动态图片将被改造成“AI陪伴着”,进而制作出具有图文互动内容的“调教”形式。此款软件一经发布,立即吸引了众多追星族的关注,他们纷纷下载并尝试,将自己的明星和偶像转化为虚拟的AI陪伴者,甚至有人将其视为虚拟恋人。然而,一位明星在使用该软件时发现,其姓名和肖像被用于创建了“AI陪伴者”,且该软件已向公众开放,导致公众纷纷下载和使用,对其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构成侵犯。于是,该明星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把明星设置成“AI陪伴”,调教虚拟偶像侵害人格权?
【汉济律师论法】
在我国《民法典》的第九百九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这一概念,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一系列具体权利。此外, natural 人还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衍生出的其他人格权益。根据该法条,我们可以得知,人格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进一步阅读,《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一种 specific的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通过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只有在得到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后,才能制作、使用或公开他们的肖像。如果未经允许,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有其他的规定。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的软件公司利用涉及到的软件产品以及其应用算法,设计出了相关的虚拟人物生成功能。这种功能允许用户通过输入原告的姓名和肖像,来创建具有个性化特征的虚拟人物。这些生成的虚拟图文素材,可以被用户用于各种互动场景。通过这种方式,被告软件公司成功地将原告的个人信息和人格特点融入到虚拟AI陪伴者的形象中。因此,当用户与这个虚拟形象进行互动时,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及到对原告人格权的利用和侵犯,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把明星设置成“AI陪伴”,调教虚拟偶像侵害人格权?
【汉济律师提醒】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世界中的人工智能角色日益丰富,相应的,涉及人格权的侵权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我们应高度重视对自然人虚拟形象的使用的谨慎性,避免因一时的刺激而导致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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