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ChatGPT的内容定性,倘在国内,目前要看我国的著作权法。其主要规定在第三条和第二条里面。
第三条说的主要是什么样的内容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个作品,是它具有独创性,从法律上再补充来说,它也需是人的智力成果。满足这两条,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否则是加引号的“作品”。我们今天所区分的问题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 ChatGPT 可能生产出一些拼凑了其他不具有独创性的引号“作品”,这时候就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作品。
这就是回归提问,我们是不能脱离法律谈作品的,否则就没有意义了。
第二段改写: 生成式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涉及到不同的观点和法律条款。一些人认为,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作品属于AI本身,因为AI本身具有创造性和原创性,开发AI的公司或个人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另一些人则认为,该作品应该归属输入提示词的人,因为该提示词是AI程序的输入,而不是人为输入的,所以该程序的开发者应该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这个争议目前尚未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研究和讨论。
AI 本身生产这个内容的来源,就是开发者提供的,比如 ChatGPT 相应应用这边的开发者。
乍看起来好像内容确是应用开发者“生产”的,那么著作权到底归谁呢?
对于现有的案例来说,比如百度的人工智能作品纠纷和腾讯写稿机器人的纠纷。最终法院判这两个案子的,也是看独创性。然而,我们需要考虑到一个问题,虽然开发者开发了软件本身,拥有这个软件本身的版权,但是对于作品本身来说,要考虑到使用者。使用者在使用类似 ChatGPT 人工智能的过程中体现了个人创作的智力成果。因此,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我们需要考虑作品的独创性和使用者的贡献,并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针对AI生产内容的问题,中国法院通常会从使用者的角度来进行判定。如果AI生产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同时具有相应的智力成果,那么可以认为它是一个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我也说了,比如简单输入一些简单的问题,我们发现 ChatGPT 有的时候其实只是重复了一些网络上现有的语素,而且我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它的一些内容,可能来自于搜索引擎其他的创作者,“拼凑为是”。不过,我注意到,ChatGPT 的开发者似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释,他们称 ChatGPT 是基于大型语言模型 GPT-3.5 开发的,模型的训练数据来自于互联网上的语料库,因此 ChatGPT 的内容也包含了网络上的语素和信息。不过,我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它的一些内容,可能来自于搜索引擎其他的创作者,“拼凑为是”,这引起了我的兴趣,因为我希望能够了解这些语素和信息是如何被“拼凑”到 ChatGPT 中的,以及它们对于语言生成的影响。因此,我决定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希望从中发现一些有趣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不仅仅不拥有作品本身这边的著作权,可能还造成对其他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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