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款名为ChatGPT的AI机器人聊天程序突然爆火,其强大的文字处理能力引起了全网热议。人们不禁陷入“饭碗焦虑”——还有什么职业不会被人工智能取代呢?与此同时,AI将改变传统版权秩序的声音也再次响起。
转自┃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文|李兆娣监制|余瀛波编辑|李思彤
图源:超级AI微信公众号
人工智能(AI)生成的内容可以构成作品吗?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学者和专家持有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AI生成的内容可以构成作品,因为AI具有创造性和自主性,能够生成独特的、原创的内容,这些内容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他们认为,AI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作品。另一些学者则认为,AI生成的内容不能构成作品,因为AI不具备创造性和自主性,其生成的内容缺乏独创性,不能被视为作品。他们认为,AI生成的内容缺乏独创性,不能成为作品。法治网研究院梳理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AI能够成为作者 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AI不能成为作者 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AI不能成为作者 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这三种观点背后的逻辑是什么?谁更有说服力?法治网研究院邀约了分别持这三种观点的学界代表,听听他们怎么说——(一)AI能够成为作者 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学者和专家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AI生成的内容可以构成作品,因为AI具有创造性和自主性,能够生成独特的、原创的内容,这些内容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他们认为,AI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作品。另一些学者则认为,AI生成的内容不能构成作品,因为AI不具备创造性和自主性,其生成的内容缺乏独创性,不能被视为作品。他们认为,AI生成的内容缺乏独创性,不能成为作品。法治网研究院梳理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AI能够成为作者 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AI不能成为作者 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AI不能成为作者 AI内容能够构成作品”,这三种观点背后的逻辑是什么?谁更有说服力?法治网研究院邀约了分别持这三种观点的学界代表,听听他们怎么说——
李伟民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关注人工智能的话题并进行研究。自2018年以来,已发布相关领域问题的相关论文和著作多篇。
人工智能并非物,能够像人一样思考,做出人一样的行为,也能够像人一样承担行为后果,尤其是强人工智能。此时,通过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让AI成为权利者,是法律顺应科技发展的要求。
杨荣宽
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康达香港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年,发表领域内专业文章数十篇。
人工智能只是工具,不能成为作者,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补充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由人类头脑创造出来的。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既要具备创造性,也要具备人造性。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主要还是设计者的思想表达,属于人类智力成果。所以,ChatGPT生成的诗歌散文等,如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以某种外在形式表现,且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则可以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为人工智能背后的自然人。当然,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比如,在腾讯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下称“腾讯案”,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即认为,AI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属于腾讯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法人作品。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随着AI进一步发展,关于未来人类与AI在作品创作中的法律关系将如何发展和标定,应当密切监测和评估AI的能力,并静待观察。ChatGPT既可以是提升效率的工具,解答人们的各种问题、创造出大学水平论文,甚至编写代码,亦可能被用于绕过安全机制,实施非法行为,如学术欺诈和剽窃、版权侵权等。近期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着眼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并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同时还是多家法院和检察院的咨询专家,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此外,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
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案。该法院认为,AI不能成为作者,AI内容不能构成作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了要具备独创性要求,还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即自然人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其作者不能是AI。在案涉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中,无论是软件开发者,还是软件使用者,都没有对该分析报告的生成付出创作性劳动,故该分析报告并非传达软件开发者或是软件使用者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故不能认定为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的。因此,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数据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为作者设置激励回报机制,从而产生“创作—回报—再创作”的良好示范效应。而机器或者动物无法从著作权法保护中获得激励,进而产生创作的动力。因此,人工智能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人,无法获得作者身份。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虽然基于算法、规则和模板,但这些内容都是机器根据事先编程好的指令进行计算的结果,缺乏作者的独特个性,因此不能被认定是作品。从激励创作的角度来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并不能激励机器进一步积极创作,因此也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作品,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